为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,保障您和您家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,请大家遵守法律、抗击疫情。
一、不准在公共场所不戴口罩。
二、不准组织、参与聚集活动。
三、不准抗拒排查、隔离、停业、征用等防控措施。
四、不准隐瞒、谎报疫情。
五、不准故意传染他人。
六、不准造谣、传谣。
七、不准囤积居奇、哄抬物价。八、不准制假售假。
九、不准销售、食用野生动物。
十、不准泄露患者(含隔离医学观察的)个人信息。
如存在违反上述疫情防控事项的行为,触犯《传染病防治法》《突发事件应对法》《野生动物保护法》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《刑法》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》等法律法规的,将由有关部门予以处理、处罚;导致传染病传播、流行,给他人人身、财产造成损害的,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疫情防控,关系你我,人人有责。让我们携起手来,共同抗击疫情,保卫我们的家园!
深圳市南山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
2020 年 2 月 2 日